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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

Posted On: 週一, 2009-02-02 01:31 by Kitty
( categories: )

如何讀聖經?

Kitty   |   週日, 2009-02-08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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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勇的回應正是我現在思考的問題。”聖靈感動”究竟是甚麼回事?過份高舉理性,就會忽略了上帝靈性的一面,但若果不用理性閱讀聖經,又不可以,因為聖經始終是有歷史背景,我們不可以用當今的認知去理解,所以才需要查經,真的很困難,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這種張力

另外,我現在有修讀詮釋學的科目(不是神學,是文化研究),裡面提及到一個詮釋學的概念,很有意思。我們對一種事物的理解,是需要集結不同人的對那事物的理解,甚至不同時間,是一個重重複複的過程,這樣才能對那事物有較為整體性的認知,我想人類對聖經的理解也是這樣,有不同的解經方法,我們才會看到信仰的立體性,而且聖經不是被動地被人研讀詮釋,雖然它的一字一句已有一千多年沒有修改,但聖經的開放性十分精彩,隨著時代的轉變,聖經又給予人有新的理解,彷彿與我們對話,不知大家明白與否?

有時間的話,再與大家分享。

不知道怎樣用聖經回

yuenwaiyin   |   週六, 2009-02-07 13:58
yuenwaiyin 的圖片

不知道怎樣用聖經回應, 但也試試談論我的看法

我依然強調, 另立條例保障同居者係比較好

第一, 如果將家暴條例改名, 變成家居, 又或者就咁將佢地納入家暴條例都好, 都係講緊將同性戀人的關係變得同一夫一妻的關係放在同一層面上去睇, 關係變得similar, 咁同承認佢地將來可以做合法夫妻有咩分別?今日變得可以同一個level, 他日就一樣可以同性婚姻合法化

舉個例子, 點解d人要反對網絡23條, 就係因為如果開了先例, 有了這一個缺口, 將來政府要延伸出去操控網絡會易得多; 今日同性戀者要求開先例, 他日一樣可以貪得無厭地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社會的道德、structure會變成點?

第二, 同樣道理, 今日將同性同居列入家暴條例, 他日一樣可以有另一d人獸戀團體、戀童團體走出唻話因為人權問題, 要求人獸戀合法化、戀童合法化等等...香港講人權ga ma, 搬呢個字眼出唻係大晒!我同隻牛兩情相悅, 點解世人要分開我地?仲講唔講人權GA!

第三,  將家暴條例易名, 就會有混淆視聽之嫌; 當初政府都將警方的"竊聽條例"易名做"截聽條例", 其實咪一樣係偷聽, 侵犯香港人成日講ge"人權", 又唔見香港人會大大聲反對...? 易名之後, 警察可以大條道理係"截聽", 係"截jor條線", 而唔係"偷"...呢d魚目混珠ge技倆, 正正o係今日重蹈覆轍...

 

從來我都覺得人身安全係需要保障, 另立一條條例真係咁難咩?咁另立一條保障同居者的條例有咩困難?點解同性戀者非要將自己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不可?原因真係耐人尋味

有時我會覺得, 弱勢社群係要幫, 但假如弱勢社群太過victimize自己, 好似講到社會所有人都針對佢, 自己係世界上最慘等等...我會覺得, 呢D位, 有佢慘GE地方, 但係路總有好多條, 唔一定佢提出想咁咁咁就係最好...

有邊個乞丐唔想有多D錢, 但係錢又未必係惟一幫到佢GE野...

有邊個同性戀者唔想受到保障?但係納入家暴條例又未必係惟一出路...

治標唔治本, 政府都係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一個短視的政府, 叫人點相信佢將來唔夠膽死話同性戀者都納入jor家暴啦, 而家同性戀者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 都冇乜所謂啦, 佢地弱勢社群唻ga ma, 就俾d positive discrimination俾佢啦!外國都係咁啦, 我地政府最鍾意引用外國先例ga la, 借人地把口出聲, 我地又"咩"少d獲...

大佬, positive discrimination唔係咁用ga!

人寫聖經?神寫聖經?

LaiYung   |   週五, 2009-02-0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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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如何介入聖經編寫之過程中的呢?

這問題讓我想起,神是如何介入人世的呢?

耶穌在的時候,是生勾勾一個人在介入,而且介得很入。祂升天之後的時間,即到了今天,其實就有聖靈在介入我們的生活。

聖經的編寫也是聖靈和聖經作者在同步進行的。

我們的確會疑惑,因為這個「聖靈」是怎樣的呢?是那些很有「靈性」的人就特別有那方面的解釋權嗎?似乎和我們要強調用理性去讀聖經,去實踐信仰之間有不小張力。

其實當我們担心「聖靈」有時會被人的主觀意願騎劫時,就會更強調理性,更傾向把信仰概念化,並以實踐那些概念(如「包容」、「忠貞」等等)為信仰實踐之核心。

這樣有一個危機,就是會搖向鐘擺的另一端,把「人」和「理性」放得太高,靠自己而少靠上帝。

其實聰明智慧都是神所賜的,傳道、證道、實踐…都是聖靈隨己意分給各人的恩賜,當中有理性的部分,也有理性以外的部份,那些外人看來是主觀甚至是「迷信」的部份---- 但在信仰群體中,其實是同感一靈的---- 當中不排除理性,但一起祈禱和敬拜這些看來「非知性」的活動卻也是上帝介入的方式。

我想聖經編寫者是在禱告和敬拜中編寫聖經的。

回應howard

Kitty   |   週五, 2009-02-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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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因為你的疑問讓我發現這篇文章漏了一些重點...現在讓我補充一下。

有關核心家庭價值,若根據維護家庭聯盟的約章,以及我曾經看過一篇人類學家撰寫的文章"Mcdonaldization of Family",核心家庭所指是一男一女的婚姻結合,而夫婦生育的孩子可健全在家庭成長,但單親家庭並不包括在內,因為男方或女方已破壞婚約,而同性戀者當然不算是核心家庭。

若果論及更改法律的名稱,我會先問:為何當初會立家庭暴力條例?法律最重要是立法背後的理念和精神,八十年代末之所以有家暴條例,正正因為現行的刑事法和民事法不容易保障夫婦之間的暴力,尤其刑事法需要是毫無疑點的證據,這種親密關係下的暴力很難有確實的證據去控訴施暴者,加上受虐者會顧慮到告上法庭的話,他的伴侶會入獄,這涉及情感關係和理性的張力,另外現有的禁制令不容易申請,除非你犯下嚴重的罪行,基於此等考慮,家暴條例讓這些有親密關係的人可以容易些申請禁制令,以保障受害者的心理和身體免受傷害(我所講的禁制令只是其中一例),因此家暴條例設立的原意是充分保障親密關係之間的伴侶,並不是所有同一屋簷下的人。而你所講到的包租公和租客、僱主和菲傭等,由於他們與異性/同性情侶之間的情感是有所分別,顯然用”家居/居所”等字是不合法律設立的精神,不過有些國家會用”親密關係”(intimate relationship)來命名條例,那就不用陷入”家庭”定義的討論。

回Kitty

淨覺   |   週五, 2009-02-0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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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副問題/困惑/批判—「上帝如何參與寫成聖經正典」,其實我之前經已提及到,不再多回應。

但主問題「如何讓上帝介入...」,我不知道啊。因為不能理解這邏輯,主次好像是掉換了。

 

回應淨覺

Kitty   |   週五, 2009-02-0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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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應,讓我知道更多經卷成為正典的過程。

我不太明白如何讓上帝介入在編輯正典的當中,因為現實的決定最後是由人來斷定,上帝不會天降一張清單,列明何卷經書才成為正典,我的困惑是”如何判斷上帝是否參與其中”,我知道這群編輯未必是由權力主導,成為正典的過程要考慮到信徒、歷史的因素(正如你所提及到),不過選擇、決定還是人,哪應該怎樣才合符上帝?

回應Kitty

淨覺   |   週五, 2009-02-0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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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Kitty

宗教本身存在根本性的排他性,這點我同意。但基督教的精神,卻絕不排他,這點我們應該強調。

另外,為什麼用「聖經」來作宗教「正統」的舉例呢?我認同你有關正典形成的描述,但卻不明這些論述的目的。是要批判「聖經」的「正統」性?

我認為「正統」與否不一定由人作定斷,反而是要判斷上帝是否參與其中,及上帝籍著參與,對人有什麼影響。在「聖經」的例子中,正統性理應基於「聖經」是否等同「上帝的話」。

因此「聖經」的正統性,絕對不是由人作定斷,反而是上帝透過參與在人類歷史,不同的信徒生命,不同時代的信仰群體中樹立出來。編輯正典的人,不是如想像段由權力主導。他們也會被信仰群體影響的,因為無論是以色列人,或是初期教會的人,其實在大約二千年的「正典」編輯過程中,都一直被信徒群體影響。簡單說,在不同時代的信徒群體當中,會以什麼的文獻,當成上帝話語在信徒群體中使用呢?沒有這個一千多年的實用基礎,什麼有權力的編輯,最終都沒有能力改變「聖經」最根本的正統性。

另外「次經」當然有它的歷史價值,我也經常要參考次經。但其實早期教會,主要是由耶穌的見證人所組成。有希羅社會的歷史文件更指出,耶穌去世後不久,信徒己經開始有聚會。所以早期教會本身,就己經完成了對聖經的正統性,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驗証。之後所謂的編輯正典程序,其實亦相當受制於信徒群體的見證範疇。即是說,編輯十分需要考慮這班信徒究竟是用那一本聖經呢?而不是讓這編輯來編一本聖經出來給他們用!

死海古卷的發現,更證實了以這經年樹立出來的正統性,其中編輯能夠起的變化十分有限。基本上,舊約的正典在耶穌出現之前,己經跟我們今日所用的正典相差無幾。至於新約,亦有活生生的見證人作驗證,所以初期教會所選用的文獻,基本上就成為了今日的正典了。

一點疑問

Howard Yip   |   週四, 2009-02-05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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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重視核心家庭,輕視單親家庭或其他組合的家庭。」這句有點不明白。按定義,「核心家庭」指 父母(或父親、或母親)與子女同住,單親家庭也算是「核心家庭」,重婚家庭也算是「核心家庭」。所以我不明白為何你說社會重視核心家庭,即是輕視單親家庭 或其它組合的家庭。當然,同性戀同居就不算「核心家庭」。

另外,點解「將「家庭」轉換成其他更合適的用字絕不容易,需時極長呢 ?」有何難度呢?不可以叫「非家庭同居暴力條例」或「同居者暴力條例」或其它....難度何在呢?

「保障同性同居者尤如適用於婚姻一樣」那我想問《條例》的保障範圍包括僱主和菲傭之間的關係嗎?包括包租公和租客的關係嗎?包括同居的朋友嗎?有冇保障呢d人「尤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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